IMO壓載水標準

為了減少水生入侵物種的損害,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了“國際船舶控制和管理公約”39;壓載水和沉積物。

BWM公約始于1991年國際海事組織海洋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MEPC)。從那以后有很多修改。

其中一些修訂是由推進技術(shù)推動的,以不會嚴重影響操作的流速去除不需要的生物。

采用vr科普**技術(shù)處理壓載水可達到每小時2500立方米(660430美國加侖)的標準。一艘大型船舶每次更換可能仍需要幾個小時才能以這種速度沖洗壓載艙。

運營商必須接受流量和能源消耗,同時不會對環(huán)境產(chǎn)生有害影響。

壓載水標準

公約中有兩種壓載水標準。他們的差異很大,不應該直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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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是壓載水交換,是基于船舶可能排放的指定距離和深度。

壓載水性能是基于每單位處理水允許的活菌數(shù)量的標準。

有些地區(qū)正在制定超出國際海事組織準則的標準。加利福尼亞州和美國大湖地區(qū)都采用了嚴格的當?shù)刂笇Х结?。美國是許多尚未簽署“公約”的主要航運國之一。

批準“公約”需要30個國家的總商業(yè)總噸占全球總噸的35%。

壓載水交換

壓載水交換標準相當簡單。船只必須在使用浸沒式排放裝置指定距離海岸和指定深度。

BWM公約的B-4和D-1規(guī)定為我們提供了具體信息。

  • 交換可能發(fā)生在離海岸200海里(NM)的200米深處。如果出于安全或其他原因無法做到這一點,則船只可以使用下一個程序。
  • 如果這兩種情況都不可能,則船只可以“在港口狀態(tài)指定的區(qū)域”交換。在進行壓載水交換時,港口狀態(tài)不得導致船舶偏離或延誤。
  • 交換效率應至少為體積的95%,必須重復三次。展示高效交換的船舶可能會減少交換周期。
  • 只有在保證船舶和機組人員的安全時才應進行壓載水交換。

壓載水性能

在壓載水交換的情況下,船舶操作員正在將未經(jīng)處理的壓載物沖出水箱。這是一種實用的方式,即使不是完美的方式,也可以讓舊船在沒有壓載水處理改造費用和后勤問題的情況下運行。

新型和經(jīng)過改造的船舶運輸不需要的物種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因為壓載水處理系統(tǒng)在排放前消除了壓載槽中大部分活生物體。

這樣的系統(tǒng)**減少了由于低效的交換做法或出于安全原因未經(jīng)處理的近岸排放而引入不需要的物種的機會。

國際海事組織對D-2號條例中的壓載水交換標準采用以下準則。

  • 壓載水必須含有少于10個活生物體,每立方米大小大于或等于50微米(264美國加侖)。作為參考,50微米是大約t是人類平均毛發(fā)厚度的一半。
  • 此外,壓載水必須含有少于10個活生物體,這些生物體小于50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微米/毫升(1/1000)一升)。
  • 指示微生物可能不超過以下數(shù)量;**弧菌-每100毫升小于1 CFU(菌落形成單位),大腸桿菌-每100毫升小于250 CFU,腸球菌-每100毫升小于100 CFU。

處理到這個標準的水被認為足夠純凈,可以在大多數(shù)港口排放。這些重新調(diào)解壓載水的步驟只能有效清除不需要的生物。仍然有可能在壓載水中將港口常見的銅和重金屬等毒素運送到其他目的地,這些污染物可能集中在壓載槽沉積物中。放射性物質(zhì)也可以用鎮(zhèn)流器運輸,但監(jiān)測人員可能會很快發(fā)現(xiàn)任何嚴重的情況。